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集團部室、直屬單位及中層干部的管理和監督,提高工作效能和執行力,參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鎮江市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問責辦法(試行)》要求,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部室、直屬單位及集團任命的中層干部。對于直屬單位內設部門及干部的問責,由集團黨委委托其所在單位黨組織參照本辦法實行。
第三條 問責應當堅持嚴格要求、實事求是、權責一致、懲教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問責情形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問責:
1.對于違反廠紀廠規的行為沒有進行處理或處理不到位,被舉報或查實的;
2.應當予以問責而沒有進行問責的或問責不到位,被舉報或查實的;
3.因工作不力被上級部門通報或點名批評的;
4.研究工作內容違反現行規定,被舉報或查實的;
5.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原則和決策程序,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6.在招投標、項目建設、營銷和合同等工作中違規操作、濫用職權,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7.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市委“十項規定”,被舉報或查實的;
8.違反公款使用、公車管理和公務接待等有關規定,被舉報或查實的;
9.違反黨紀黨規、法律法規,被舉報或查實的;
10.被上級批轉的信訪案件舉報查實的;
11.集團會議上明確的督查問責的情形;
12.集團會議上明確需要督查的重點工作未及時完成的。
第三章 問責方式及適用
第五條 對中層干部的問責方式有誡勉談話、通報批評、降職使用、免職(解聘),可單獨適用或者合并適用。責任人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條 對集團部室、直屬單位的問責方式有書面檢查、責令整改、通報批評,可單獨適用或者合并適用。
第七條 中層干部受到問責的,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各類評先的資格。集團部室、直屬單位或其主要領導受到問責的,取消所在集團部室、直屬單位當年度各類評先資格。降職使用、免職(解聘)的中層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職務相當的職務。
第四章 問責程序
第八條 集團黨委啟動問責程序,集團紀委、監察室調查核實,提出問責建議。集團黨委做出問責決定后,集團紀委、監察室根據決定實施問責或者責成有關部門辦理。
第九條 對集團部室、直屬單位及中層干部實施問責應當制作《問責決定書》。對個人進行問責的,《問責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問責對象本人及其所在集團部室、直屬單位;對集團部室、直屬單位實施問責的,《問責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問責對象及其主要負責人。
第十條 作出問責決定前,應當聽取被問責對象的陳述和申辯,對其合理意見,應予以采納。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集團監察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