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響應證監會號召,修改完善《公司章程》
作者:江蘇索普(集團)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2-10-15 預覽量:311
給予投資者合理的投資回報,為投資者提供分享經濟增長成果的機會,是上市公司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現金分紅是實現投資回報的重要形式,是培育資本市場長期投資理念、增強資本市場活力和吸引力的重要途徑,是增強股票市場長期投資吸引力的必要條件,也是資本市場平穩運行的重要基石。為進一步增強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透明度,便于投資者形成穩定的回報預期,證監會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發〔2012〕37號),要求上市公司強化回報股東的意識,嚴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自主決策公司利潤分配事項,制定明確的回報規劃,充分維護公司股東依法享有的資產收益等權利。強調不斷完善董事會、股東大會對公司利潤分配事項的決策程序和機制,并對上市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尤其是現金分紅政策作出明確要求。
接到江蘇證監局轉發的證監發〔2012〕37號文件后,公司立即組織管理層結合目前資本市場的實際情況開展了學習討論,通過對比股份公司歷年的分配情況后,總結了公司在利潤分配方面存在的不足。隨后,公司按證監發〔2012〕37號文件的要求召開了六屆六次董事會,對《公司章程》中的利潤分配部分提出了修改預案。預案對《公司章程》的修改包括:進一步增強了現金分紅的透明度,明確提出在滿足分配條件和不損害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對例外情況進行詳細說明,提出對報告期盈利但董事會未作出現金分配預案的,要在定期報告中說明未進行現金分紅的原因、未用于現金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計劃,且獨立董事應當發表明確意見;明確了公司調整或變更利潤分配政策應當滿足的條件,若公司擬對現金分紅政策調整,須由董事會細論證后提出方案,獨立董事發表明確意見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且需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通過;另外還強調了股東大會在審議分配方案時,應當主動與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等。
2012年8月14日,股份公司召開了201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公司章程》的修改預案,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正式生效。